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目 录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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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四、本基金在募集成立时(指本基金募集完成进行验资时)及运作过程
中,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
(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且基金管理人
承诺后续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要求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的不受上述限制。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
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六、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或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市
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
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
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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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
八、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
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
险、法律和政治风险、国家/地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税务风险、监管风险等
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
险。
十、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
险。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十二、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十三、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
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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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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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
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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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资人
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
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有限公司或接受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
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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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常交易日
的开放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
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
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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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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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
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
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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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过错情况下的电力和通讯故障、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以及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
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所的正常交易,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共同交易日。港股通交易日的具体安
排,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对市场公布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不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不低于三年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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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
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
况除外)。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发起资金提供方认
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
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
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
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
的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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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A类基金
份额的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人
民币,本基金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
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
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其他外币基金份额,通过指定的
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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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类别(包括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或者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增加新的销售币种、调整现有募集币种设置、停止现有币种的募集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条件许可情况下的基金模式转换
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使本基金转型为该 ETF 的联接基金
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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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具体发售对象以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
公告为准。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
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
的方案详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
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
额度或本基金的实际情况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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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及比例的限制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及所持基金份额比例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购费用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
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出资认购的
不受上述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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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外汇额度或本基金的实
际情况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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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
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
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应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年度对应日(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人民币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
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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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
网站届时公示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及相关期货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
遇港股通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的情况,则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暂停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开放日的具体办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
场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
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易规则变更、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
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
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
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至该部分基金份额
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限。
适当程序后可以接受投资人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而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
额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
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
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回申请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外管
局相关规定变更、本基金的境外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基金的
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交易系统、港股通资金
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时,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
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人怠于履行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额持有人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该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
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更新的申赎原则、程序、费用等
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除外)的持有基金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
相使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的情形
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资人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
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或接受该申购申请会使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超出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限额时。
理人可根据外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
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暂停申购时。
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11、12、13、14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6、9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
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
拒绝部分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市或休市、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决定进行延期办理的情形下,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其当日
未获受理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制。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未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
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
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
构仍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并予以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
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
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
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山东路 4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210 号 21 世纪大厦 21、22、23、2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宇晖
设立日期:2013 年 1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28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玖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16901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境内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境外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
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
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如有);
(19)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
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
确、合法、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投资所在地法律规范及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守并履行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及中国法律规
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
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识别、委托人身
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
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32)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33)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字(1986)175 号文、
银复(1987)86 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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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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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
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在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
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
例收取应得收入;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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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
所不同。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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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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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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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调整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型为该 ETF 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8)基金增加/减少/调整销售币种;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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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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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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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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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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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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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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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案;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
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案;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管理人。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手续。
的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
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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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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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境外托管人负责境外资
产托管业务。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委托履行其相应职责。基金托管人
应当与境外托管人签署相应的协议,用以规范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
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
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基金托管人在已按照谨慎、
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
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应在获得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且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承担相
关费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应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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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
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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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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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其他非成份股的股票
(含存托凭证)、与标的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含 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股指期货以及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
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
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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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
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
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尽量降低跟踪误差。特殊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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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
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
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
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
势,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股性
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
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
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
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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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若相关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
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
跟踪监控。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
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
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
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
汇互换等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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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审慎经营原则,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
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
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
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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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
围;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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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产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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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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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总份额的 20%;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a.现
金;b.存款证明;c.商业票据;d.政府债券;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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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
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第(4)项投资比例限制,
除该项第 5)、7)、12)、13)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
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第
(1)、(2)、(5)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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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参与境外投资时,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
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折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等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理论上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法律和
政治风险、国家/地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税务风险、监管风险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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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期货合约、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及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
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
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服务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
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
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
人进行追偿。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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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
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
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
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
换、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
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
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
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
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
财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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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存托凭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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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境内部分: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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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境外部分:
①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②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
(1)本基金境内投资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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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
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
日基金收益。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
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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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
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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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
或虽发现错误但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
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裁费等;
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
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
费、顾问费等;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人承担;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下,可安排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
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或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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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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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字;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招募说明书。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除重大变更事项之外,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
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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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动情况。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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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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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时;
低于 2 亿元,本基金有可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的,为使
投资者在该对应日之前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将在该对应日之前发布
临时公告提示投资者本基金可能终止的风险;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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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境内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十四)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
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五)参与境内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按规定就报告期内发
生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投资境内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间
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
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十七)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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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九)基金如投资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
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二十)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
排。
(二十一)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
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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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相关
的基金信息:
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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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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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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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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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经济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免责:
规定或交易所规则、以及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
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
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包括境外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
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或
未能避免错误发生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
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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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案并公告之日止。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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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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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境内融资
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境外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基金份额转让、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在遵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
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必要限度内以基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
资;
(18)选择、增加、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如有);
(19)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
务;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应确保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相应资料、文件、信息等均为完整、准
确、合法、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投资所在地法律规范及当地监管机构、
交易所的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守并履行基金财产投资所在地及中国法律规
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
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28)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识别、委托人身
份和交易资料留存、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报告、制裁筛查
等,并为基金托管人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充分的协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29)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
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30)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
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31)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32)确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33)确保基金财产的投资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
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
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
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律法规、证券市场
规则与惯例决定;但在基金托管人已按照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
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对
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基金管理人的跨境收付款指令及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
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6)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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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按照当地市场规则和市场惯
例收取应得收入;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
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
所不同。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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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
补充,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10)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加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
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参与本基金所持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
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
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增加、减少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调整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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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若本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使本基金转型为该 ETF 的联
接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8)基金增加/减少/调整销售币种;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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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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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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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
会议通知中列明。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授权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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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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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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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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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进行评价,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届时的公告为准;
下,可安排收益分配。评价时间、分配时间、分配方案及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数
额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或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
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本基金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裁费等;
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
及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
费、顾问费等;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H=E×0.30%÷当年实际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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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
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代收,
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人承担;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
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对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负责,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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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以少量投资于其他非成份股的股票
(含存托凭证)、与标的指数相关的公募基金(含 ETF)、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的股指期货以及其他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和境内市场投资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
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港股通标的股票);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
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
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创业板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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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
证券借贷交易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以及跟踪同一标的
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其中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
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尽量降低跟踪误差。特殊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
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成份股长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
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指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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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理
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
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
货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市场的基本走
势,构建债券投资组合,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并降低组合跟踪误差。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股性
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
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并以合理的价
格买入,争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
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
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
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
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
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
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
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
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
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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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
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
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
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
跟踪监控。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
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期
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
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4)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
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
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
汇互换等来管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
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
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审慎经营原则,参与融
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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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
目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
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为实现流动性管理和更好地追踪标的指数等目标,本基金可参与投资与本
基金具有相似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或追踪与本基金标的指数相同指数的公募基
金(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基金还可参与其他境外市场基金投资。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增加基金收益,弥补基金运作成本,本基金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境外回购交易、境外证券借贷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境外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含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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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
围;
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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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含质押式回购)等;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产净值的 10%;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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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
受上述限制;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资产;
值的 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基金总份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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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①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②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b.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⑤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a.现
金;b.存款证明;c.商业票据;d.政府债券;e.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
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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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守下列规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⑤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
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
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
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第(4)项投资比例限制,
除该项第 5)、7)、12)、13)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内证券可交
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第
(1)、(2)、(5)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境外证券可交易
之日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参与境外投资时,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
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折算)×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等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
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相应调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
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理论上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证券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
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境外市场风险、法律和
政治风险、国家/地区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税务风险、监管风险等境外证券市
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基金、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
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存托凭证和其他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境内部分: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
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
全价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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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
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
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
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
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
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境外部分:
①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②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估值。
(1)本基金境内投资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以估值
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境外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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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境外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
内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
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的 ETF 基金,按所投资 ETF 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3)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
(4)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
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
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
日基金收益。
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涉及到其它币种
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
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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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
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
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
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
收情况给予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
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
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
的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利用及依据基金管理人届时确定的
一种或多种来源的数据信息。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
估值。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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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程序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
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此而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
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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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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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时;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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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或未能避免错误发生
或虽发现错误但因上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客观原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
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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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低于 2 亿元的;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执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不能及时变现的情形时,清算期限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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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中国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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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
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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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永赢恒生消费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
签署地点: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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